浙江省商务展会及经费管理办法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务展会及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商务联发〔2018〕107号
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商务展会的规范管理和统筹协调,更好助力我省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我们对2016年印发的《浙江省国际性展会管理办法(修订)》(浙商务联发〔2016〕95号)作了重新修订。现将《浙江省商务展会及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8年12月1日
浙江省商务展会及经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商务展会的规范管理和统筹协调,更好地助力我省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促进消费,提升浙江制造形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展会是指我省以开拓市场、促进消费为主要目的,在境内外举办的各类展览会、博览会等展览展销活动。
一、管理原则
(一)科学规划、突出重点、管理规范、注重绩效。
(二)集中资源、合理布局、协调发展、市场化运作。
(三)分类管理、动态管理和年度计划管理相结合。
二、展会分类
(一)展会按照性质分为国际贸易展会和国内贸易展会。
1.国际贸易展会是以开拓国际市场为主要目的,在境内外举办的、参展商来自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和地区的展会,包括货物贸易展会、服务贸易展会和工程展会等。
货物贸易展会是指以有形商品为主要内容的展会。
服务贸易展会是指以无形的服务、技术为主要内容的展会。
工程展会是指以对外投资、对外工程承包为主的展会。
2.国内贸易展会是指以推广浙江产品、开拓国内市场、促进消费为主要目的,在境内举办的参展商以国内企业为主的各类展会。
(二)国际贸易展会按照重要性程度分为自办类、重点类和其他类三种类型。
1.自办类展会是指报经省政府批准,由省商务厅根据开拓国际市场需要,主动在境内外举办的展会。
2.重点类展会是指与我省产业结构紧密结合、有一定规模的境内外重点展览会,分为政策性重点展和其他重点展两种类型。
政策性重点展是指由商务部组织,并要求省商务厅牵头组织我省企业参加的重点类展会。
其他重点展是指报经省政府批准,由省商务厅组织我省企业参加的重点类展会,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新兴市场及“一带一路”沿线市场展会,我省企业参展面积在270平方米及以上(折合国际标准展位30个);(2)其他市场展会,我省企业参展面积在450平方米及以上(折合国际标准展位50个);(3)服务贸易展会,展区面积50平方米及以上或参展单位10家及以上。
3.其他类展会是指除自办类、重点类展会以外,根据开拓国际市场需要,由市、县(市、区)自行确定并组织企业参加的国际贸易展会。
三、展会支持范围及标准
对国际贸易展会和国内贸易展会实施分类补助标准(详见附件),具体如下:
(一)国际贸易展会
1.自办类展会。支持范围包括场地租赁费、展位基本搭建费、公共布展费、招商费、宣传及资料费、翻译费(仅适用于境外自办类展会)、展品运输费(仅适用于境外自办类展会)、安保费、工作人员境内外差旅费、承办费等,具体标准如下:
场地租赁费,指展馆租赁费,按照市场协议价予以支持。
展位基本搭建费,指国际标准展位(3m*3m)的搭建费用,配置标准为:一桌三椅三射灯,一个插座,一个纸篓,三面围板,楣板,展板等,按照市场协议价予以支持。
公共布展费,指标摊加帽及公共形象展示区的搭建布展费。货物贸易类展会根据举办地物价水平高低分四档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服务贸易类展会可采取整体搭建、统一布展形式实施,以展区整体面积计数,分四挡标准计算搭建布展费,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公共布展方案须经省商务厅事先审定。
招商费,指省商务厅主动在境内外以独立办展方式举办展会邀请专业客商参与的相关费用。最高不超过2000元/展位。招商方案须经省商务厅事先审定。
宣传和资料费,宣传费指举办自办类展会在电视、网络、电台、报纸、杂志、户外广告牌等刊登广告以及在展馆内外张贴宣传广告所发生的广告制作费、媒介发布费;资料费指展会发放所需宣传资料的编印费。根据展位数量或面积给予分档支持,每个展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中,资料费最高不超过5万元。宣传和资料编印方案须经省商务厅事先审定。
翻译费,指境外自办类展会期间临时聘请翻译所发生的费用。每10个展位可配备1名翻译,每名翻译每天不超过1500元。
展品运输费,指境外自办类展会运输展品所发生的费用。每个展位最高支持0.5立方米运费,最高不超过50万元。展位数超过100个的或展品运往南美、俄罗斯独联体国家的,可适当提高。
安保费,指为保证展会顺利开展发生的安全保卫工作费用。按照展会举办地相关安保要求实际支出的费用,给予全额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承办单位承办费,工作人员境内外差旅费,按照省商务厅承办费管理办法执行。
2.重点类展会。展位费按不高于展位成本价的70%资助,单个展位(展位面积以展会主办方确定面积为准)最高资助不超过5万元,单个展会单个企业的展位费最高资助不超过15万元。公共布展方案须经省商务厅事先审定,公共形象展示区场地费按市场协议价予以支持,公共布展费(指标摊加帽及公共形象展示区)参照自办类展会标准予以支持,特殊情况报省商务厅批准,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其他类展会。补助标准由市、县(市、区)自行确定。
(二)国内贸易展会
列入支持范围的国内贸易展会,对场租费、公共布展费、公共宣传费、耗材给予一定支持,其他费用不予支持。其中,场租费单项不超过30万元、公共布展费单项不超过20万元、公共宣传费单项不超过20万元、耗材单项不超过10万元。
四、展会实施与经费管理
(一)确定展会计划。每年三季度前,省商务厅根据下年度商务工作预期目标、市场布局和本管理办法,提出下一年度展会计划,包括展会目录、绩效目标以及资金预算等。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地方实际制定所辖区域内的展会计划,报省商务厅备案,并作为下一年度商务促进专项资金转移支付的依据之一。
(二)规范展会实施。省商务厅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展会承办单位,签订承办协议。展会补助原则上采取事前预拨、事后清算的办法。省商务厅按应补助资金的70%提前拨付给展会承办单位。承办单位须对参展企业直接免收展位补助费用。展会承办单位在展会结束后2个月内将展会补助清算材料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根据审计清算结果将资金拨付给承办单位。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当地企业参展情况,结合各地补助政策,对参展企业提出的补助申请进行审核兑付,对列入省级目录的展会予以优先补助。
(三)加强展会统计分析。展会结束后20日内,展会承办单位必须通过展会运行监测系统,将展会基本情况、展会总体数据(如参展企业数、展品、专业买家数、意向成交额、实际成交额等)、展会的特点、当地市场的趋势分析、展会举办的经验与不足、今后的发展方向及建议等和参展企业的问卷调查等上报省商务厅。各市、县(市)商务部门要及时对列入展会目录的其他类展会进行统计,并将相关信息及时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将对展会执行情况、企业参展意愿和展会效果进行动态跟踪、评价。
(四)动态调整展会目录。省商务厅每年需对展会进行评估,对评估结果不理想的,及时予以调整或退出。国际贸易自办类展会培育期原则上不超过6年,培育期结束后,以每年不低于10%的比例坡度递减财政补助,其中我省重点出口市场的自办类展会可适当延长培育期和减缓退坡速度。
五、监督管理
(一)建立健全展会监督管理制度。省商务厅要完善展会招投标管理,加强展会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大对各市、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展会工作指导和督促力度。省商务厅每年要选择若干个展会,委托第三方进行全程监理。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展会补助办法,明确各类展会补助标准和申报、审核及拨付程序,同时建立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展会补助项目的真实合规。对违反规定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以及违反规定审批、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的部门,由市县财政、审计等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违规情节严重的单位,并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列入失信黑名单,三年内不得申请展会补助资金。
(二)完善督促检查和定期开展绩效管理。每年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展会承办单位落实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违法违规操作的承办单位取消承办资格。建立健全展会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每年会同省财政厅对展会资金组织实施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展会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要对各地区展会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自评,对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组织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形成年度总结报告,包括资金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效果、绩效情况、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于每年9月底前将上年度总结报告上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分配省商务促进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根据职能负责对相关条款进行解释。
(二)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浙商务联发〔2016〕95号文件停止施行。
附件
浙江商务展会经费支持标准
费用名称 | 展会类别 | |||
国际贸易展(自办类) | 国际贸易展(重点类) | 国内贸易展 | ||
展位费 | 场地租赁费 | 市场协议价。 | 公共形象展示区场地费全额补助。展位费:最高补助70%,单个展位最高不超过5万元,单个展会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5万元。 | 每个展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展位基本搭建费 | 国际标准展位:3米*3米。配置标准:一桌两椅二射灯,一个插座,一个纸篓,三面围板,楣板,展板等。按市场协议价。 | 无 | ||
公共布展费 | 方案需报批同意后实施,最高不超过50万元。标摊加帽:根据举办地物价水平高低分档,每个展位最高不超过800元(一档)、1000元(二档)、1200元(三档)和1500元(四档);公共形象展示区:根据举办地物价水平高低分档,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800元(一档)、2200元(二档)、2500元(三档)和3000元(四档)。服务贸易类展会搭建布展费按公共形象展示区标准支持。 | 每个展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 ||
招商费 | 方案需报批同意后实施。每个展位最高不超过2000元。 | 无 | 无 | |
宣传和资料费 | 1.方案需报批同意后实施。 2.货物贸易类展会每个展位最高不超过2000元,每个展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服务贸易类展会100平方米以内的最高不超过6万元,1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万元,3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5万元,5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的不超过20万元,1000平方米及以上不超过50万元。 4.其中,资料费最高不超过5万元。 | 无 | 每个展会的公共宣传费最高不超过20万元。 | |
翻译费 | 非中英文通行国家(地区),展会期间最多每10个展位配备1名翻译,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1500元。 | 无 | 无 | |
展品运输费 | 每个展位最高支持0.5立方米运费,最高50万元。 | 无 | 无 | |
安保费 | 按照展会举办地安保要求,对实际支出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 无 | 无 | |
承办单位承办费、工作人员境内外差旅费 | 按省商务厅承办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境内差旅费,包括办展期间工作人员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工作人员境外差旅费,包括办展期间工作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境外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最高不超过省财政规模的开支标准。 | 无 | 无 | |
耗材 | 无 | 无 | 每个展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备注:物价水平高低的分档标准,参照当年度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规定,住宿费每天100美元以下为一档;100美元(含)-150美元为二档,150美元(含)-200美元为三档,200美元及以上为四档。境内展会参照第二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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